【文章推介】王子今︱《史记》“农”“农民”“农夫”身份论
点击上方 “蓝字” 关注我们
《史记》“农”“农民”“农夫”身份论
作者简介
王子今,西北大学教授,“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从事秦汉史、秦汉考古文物、出土文献研究。
原文刊登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第5—17页。
摘 要
《史记》关于“农”之身份,往往“农商”“农虞商”“农工商贾”“农工商虞”“农工虞商贾”“农畜工虞商贾”并说。“农”指示职业即经济生活主题,并不具有阶级等次区分的意义。“农”作为社会身份,又有“农民”“农夫”“田农”“老农”等表述形式。少年司马迁有“耕牧”经历,熟悉农耕实践,亲近农村生活,对于农业经营有一定了解,对于农人艰苦生活心存同情。“农士工女”表述以“农”领先的顺次排列,除了对农耕在当时国民经济格局中地位的肯定而外,也表现出对作为支撑社会基本构成的主要支柱农人的尊重。司马迁似乎并没有对标识为“农”的行业人口进行明朗的阶级划分。《史记》所见“中家”“中民”,在农业人口中,或许可以对应《汉书》所见“中农”。《礼记》“上农夫”“中农”“下农夫”身份标识对于全面认识当时乡村社会结构有重要意义。他们的社会表现,司马迁应当了解。而“佣耕”“庸耕”涉及农村雇佣劳动关系的记录见于《史记》直接的记述。导致秦王朝覆灭与数年社会动荡的民众暴动使用“鉏櫌”等农具,后世所谓“黔首化为盗贼”者,其主要参与者是“起于陇亩”的农人。而《史记》言“天下之端,自涉发难”。所谓“秦、汉间为天地一大变局”,是由“少时”有“佣耕”经历的农人陈涉自大泽乡“发端”。
关 键 词
《史记》; 农; 农民; 农夫; 老农; 上农夫; 中农; 佣耕
对于“农”的社会身份,司马迁《史记》往往“农商”“农虞商”“农工商贾”“农工商虞”“农工虞商贾”“农畜工虞商贾”并说。“农”与“畜”“工”“虞”“商贾”等并列,指示职业即经济生活主题,并不具有阶级等次区分意义。《史记》文字所见,“农”作为身份,又有“农民”“农夫”“田农”“老农”等表述形式。强调其辛苦耕作,并非明确的阶层标志。我们知道,司马迁少年时代曾经历有“耕牧”实践,熟悉农耕劳作,亲近农村生活,对于农业经营有一定了解,对于农人艰苦生活心存同情。如“农商”“农虞商”“农工商贾”“农工商虞”“农工虞商贾”“农畜工虞商贾”以及“农士工女”等表述,以“农”领先的顺次排列,除了对农耕在当时国民经济格局中地位的肯定而外,也表现出对作为支撑社会基本构成的主要支柱农人的某种尊重。对于“猎农民”行为的愤慨,表现了史家的正义立场。
《史记》似乎并未对以“农”为标识的行业人口进行确定的阶级划分。而司马迁笔下所见“中家”“中民”,在乡村人口中或许可以对应《汉书》所谓“中农”。相关社会现象,可以结合《礼记》“上农夫”“中农”“下农夫”身份予以理解,或许有益于对于当时农村社会结构的认识。而“佣耕”“庸耕”涉及农村雇佣劳动关系的记录明确见于《史记》记述。导致秦末民众暴动使用“鉏櫌”等农具为兵器,可知后世所谓“黔首化为盗贼”者,其主要成分是“起于陇亩”的农人。而《史记》指出,“天下之端,自涉发难。”所谓“秦、汉间为天地一大变局”,这一转折由“少时”经历“佣耕”劳作的农人陈涉自大泽乡“发端”。
《史记》对“农”“农民”“农夫”的社会身份判定与历史表现记叙,对后世历史文献的写述方式与史学认识的基本理念有一定影响,同时也表现出鲜明的文化个性。史学史与文化史研究者,应当对相关现象有所关注。
“农畜工虞商贾”序次
《史记》文字频繁出现“农”。而“农工”“农商”“农虞商”“农工商贾”“农工商虞”“农工虞商贾”“农畜工虞商贾”并说时,“农”往往位列在先。
“农商”是传统农耕社会基本的职业与经营方式。对于《史记》卷三○《平准书》的主题,司马迁说:“维币之行,以通农商;其极则玩巧,并兼兹殖,争于机利,去本趋末。作《平准书》以观事变,第八。”《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说各地风俗:“种、代,石北也,地边胡,数被寇。人民矜懻忮,好气,任侠为奸,不事农商。”这是因为当地因“胡”的经济传统影响,射猎游牧形式占有很大物质生产比重的缘故。
又有“农工商”和“农工商贾”的说法。《平准书》:“太史公曰: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写道:“农工商贾畜长,固求富益货也。”司马迁大致是说,“农工商贾”固然也是追求“富”。而“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但是他们与以兵战劫夺等异常手段致富不同,是通过勤力积累,“畜长”而成功。司马迁又说:“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四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其具体形式,通过以下资产“畜长”增殖情形可以得知:“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其产业形式,类似后来所谓农人的多种副业兼营。这包括畜牧渔产、材木漆竹、枣栗果品、为织造业准备原料的桑麻,以及染料、蔬果、栽培等等。而粮食生产的基本条件,如“带郭千亩亩钟之田”,无疑是最典型最可靠的富足之资。
在司马迁笔下,“农”与“畜”“工”“虞”“商贾”有时形成并列关系。如《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写道:“若至力农畜,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这里似乎可以“力农畜工虞商贾”连读。此所谓“畜”,指畜牧。与《三国志》卷五八《吴书·陆抗传》“富国强兵,力农畜谷”所见虽“农畜”连文,然而“畜”意为“蓄”不同。在介绍满足社会消费需求的生产与流通的分工时,司马迁以“农”“虞”“工”“商”为序。“……皆中国人民所喜好,谣俗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也。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另一种排列,“农”“工”“商”“虞”的顺次,“农”也位序第一:“《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财匮少而山泽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
“农士”与“士农”语序
对于“农”与其他生存形式和社会职业如“畜工虞商贾”的组合,有这样的说法,“农工商贾”再有“士”的加入,则称“五民”。《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介绍齐地经济文化风格:“齐带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彩布帛鱼盐。临菑亦海岱之间一都会也。其俗宽缓阔达,而足智,好议论,地重,难动摇,怯于众斗,勇于持刺,故多劫人者,大国之风也。其中具五民。”裴骃《集解》:“服虔曰:‘士农商工贾也。’如淳曰:‘游子乐其俗不复归,故有五方之民。’”对于“五民”涵义,有“士农商工贾”及“五方之民”两种解说。《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也出现“其中具五民”之说。颜师古注也列举两说,但表示赞同“五方之民”的理解:“服虔曰:‘士、农、商、工、贾也。’如淳曰:‘游子乐其俗,不复归,故有五方之民也。’师古曰:‘如说是。’”后世史籍如《宋书》卷二九《符瑞志下》“四海既穆,五民乐业”,“五民”仍可以作两种解说。而《宋史》卷二九三《王禹偁传》:“不蚕而衣,不耕而食,是五民之外,又益一而为六矣。”则“五民”语义,似接近服虔“士农商工贾也”的认识。
《史记》说“农工”“农商”“农虞商”“农工商贾”“农虞工商”“农工商虞”“农工虞商贾”“农畜工虞商贾”,“农”都位居首位。这当然表现了司马迁的经济观与社会观,然而也与当时“上农”,坚持“劝农之道”,以为“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的社会主体意识及国家政策导向有关。如《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载录李斯有关执政原则的建议:“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此“农工”次序,是秦王朝执政原则决定的。而“士”与“农”的位次关系,除前引服虔所谓“士农商工贾”之外,《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也将“士”置于“农”之前:“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然而当时制度:“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而《史记》没有“士农”之说。
《史记》中明确可见“农”列于“士”之前的文例,有《史记》卷一一九《循吏列传》记载公仪休事迹:“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公仪休言行偏执,然而司马迁说:“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高弟为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史记》卷一一九《循吏列传》开篇写道:“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公仪休是被作为“奉法循理”“奉职循理”而“可以为治”的模范官员的榜样予以表扬的。他的言辞“农士工女”,明确体现了“上农”的原则。
“农民”“农夫”“农人”与“田农”
《史记》可见“农民”这一社会称谓。如《史记》卷一二七《日者列传》引司马季主言:“今公所谓贤者,皆可为羞矣。卑疵而前,孅趋而言;相引以势,相导以利;比周宾正,以求尊誉,以受公奉;事私利,枉主法,猎农民;以官为威,以法为机,求利逆暴:譬无异于操白刃劫人者也。”发表了对“所谓贤者”以“势”“利”相勾结,迫害“农民”的指责。所说“农民”,是较早出现而后世长久通行的农业人口称谓。
另一类似“农民”的指代符号是“农夫”。《史记》卷九七《郦生陆贾列传》记载,楚汉相持阶段,刘邦受挫,有战略收缩迹象,有意放弃“成皋以东”,于“巩、洛”建立新的防线以“拒楚”。于是郦食其提出建议:“臣闻知天之天者,王事可成;不知天之天者,王事不可成。王者以民人为天,而民人以食为天。夫敖仓,天下转输久矣,臣闻其下乃有藏粟甚多,楚人拔荥阳,不坚守敖仓,乃引而东,令適卒分守成皋,此乃天所以资汉也。方今楚易取而汉反郄,自夺其便,臣窃以为过矣。且两雄不俱立,楚汉久相持不决,百姓骚动,海内摇荡,农夫释耒,工女下机,天下之心未有所定也。愿足下急复进兵,收取荥阳,据敖仓之粟,塞成皋之险,杜大行之道,距蜚狐之口,守白马之津,以示诸侯效实形制之势,则天下知所归矣。”又《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记载,广武君为韩信分析形势:“今将军涉西河,虏魏王,禽夏说阏与,一举而下井陉,不终朝破赵二十万众,诛成安君。名闻海内,威震天下,农夫莫不辍耕释耒,褕衣甘食,倾耳以待命者。若此,将军之所长也。然而众劳卒罢,其实难用。今将军欲举倦弊之兵,顿之燕坚城之下,欲战恐久力不能拔,情见势屈,旷日粮竭,而弱燕不服,齐必距境以自强也。燕齐相持而不下,则刘项之权未有所分也。若此者,将军所短也。”两说时代相近,都使用了“农夫”称谓。郦食其说以“农夫释耒”与“工女下机”对应。对于“工女”,司马贞《索隐》:“谓女工工巧也。《汉书》作‘红’,音工。”《续汉书·百官志三》“大司农”条刘昭注补引《盐铁论》文学言,有“农人纳其获,工女效其织”语。与“工女”对应的是“农人”。而今本《盐铁论·本议》写作“农人纳其获,女工效其功。”大致说来,“农夫”“农人”就是“农民”。
对于“农民”“农夫”“农人”的生产劳作形式,司马迁笔下,又有“田农”之说。《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写道:“夫纤啬筋力,治生之正道也,而富者必用奇胜。田农,掘业,而秦扬以盖一州。掘冢,奸事也,而田叔以起。博戏,恶业也,而桓发用富。行贾,丈夫贱行也,而雍乐成以饶。贩脂,辱处也,而雍伯千金。卖浆,小业也,而张氏千万。洒削,薄技也,而郅氏鼎食。胃脯,简微耳,浊氏连骑。马医,浅方,张里击钟。此皆诚壹之所致。”这里司马迁列举了九种卑下之职业:田农,掘冢,博戏,行贾,贩脂,卖浆,洒削,胃脯,马医。论其能“诚壹”遂得成功。除了“田农,掘业”而外,司马迁评价其他八种职业使用的语词均有明显的负面色彩,即所谓“奸事”“恶业”“贱行”“辱处”“小业”“薄技”“简微”“浅方”。然而所说到的有代表性意义的从业者都得以致富。“田农,掘业”与这些“奸”“恶”“贱”“辱”“小”“薄”“简微”及“浅”的行业技能比较,当然正当而光明,更是“治生之正道”。“掘业”,大概是说劳作艰苦。裴骃《集解》引徐广曰:“古‘拙’字亦作‘掘’也。”《史记会注考证》:“《正义》:‘掘业,上求月反,言曲折田外,掘地为民作冢。’《考证》:‘各本,掘作拙。王念孙曰:《班马字类》引此拙作掘。与奇相反,言其因力田以致富耳。’”
《汉书》卷六四上《严助传》写道:“农夫劳而君子养焉。”颜师古注:“言农夫勤力于耕稼,所得五谷以养君子也。”关于“农夫劳”“农夫勤力于耕稼”,为“农夫”所“养”的“君子”亦有所记录。如《汉书》卷七二《贡禹传》:“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屮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稾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汉书》卷七五《李寻传》:“设上农夫而欲冬田,肉袒深耕,汗出种之,然犹不生者,非人心不至,天时不得也。”这样的辛勤劳苦,早年有过“耕牧”实践的司马迁,一定也是有切身体会的。《史记》所谓“耕农利土”,“力田稸积”,所谓“耕于海畔,苦身勠力”,所谓“山居耕田苦,难以得食”,都是“农夫”“耕稼”的劳苦记录。
《仲尼弟子列传》:
“吾不如老农”
孔子与樊迟的一段著名的对话,《史记》卷六七《仲尼弟子列传》有所载录:“樊迟请学稼,孔子曰:‘吾不如老农。’请学圃,曰:‘吾不如老圃。’樊迟出,孔子曰:‘小人哉樊须也!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焉用稼!’”“樊迟请学稼”被孔子拒绝,并斥之为“小人”的故事,原本见于《论语·子路》。《史记》记述几乎完全相同,只是《论语》原文“请学为圃”,《史记》作“请学圃”。“老农”“老圃”的劳作方式其实是相近的。有学者解释:“种五谷曰稼,种蔬菜曰圃。‘老农’‘老圃’,谓老于为农圃者。”
“老农”称谓,在较宽广的社会层次使用时可能并不具有孔子斥樊迟语的贬义。如《晋书》卷一一《天文志上》:“农丈人一星,在南斗西南,老农主穑也。”而注意到农学价值的人们,对富有耕作实践经验的“老农”是心存尊重的。
《齐民要术·序》从这一视角解读孔子“吾不如老农”语,“谚曰:‘智如禹、汤,不如尝更。’是以樊迟请学稼,孔子答曰:‘吾不如老农。’然则圣贤之智,犹有所未达,而况于凡庸者乎?”《齐民要术·杂说》写道:“夫治生之道,不仕则农;若昧于田畴,则多匮乏。只如稼穑之利,虽未逮于老农;规画之间,窃自同于‘后稷’。所为之术,条例后行。”都体现出对“老农”田间劳作经验和农学专业知识的肯定。“尝更”,又作“更尝”“常更”“常耕”。似又有强调“耕”的实践意义。
宋人戴埴《鼠璞》“樊迟学稼”条就樊迟请求“学稼”“学圃”及孔子的态度有所评价:“樊迟学稼学圃。子曰:‘不如老农老圃。’且谓:‘小人哉樊须也!’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夫子固以须无志于大而鄙之。然夫子所谓不如农圃,则是真实之辞。”虽说“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以“大人”“小人”作社会分工的区别,但是明确肯定孔子“吾不如老农”“吾不如老圃”是真实之辞。
我们不能确知《史记》卷六七《仲尼弟子列传》的表达是否透露了司马迁有关等级观和“稼”“圃”观的态度。而《鼠璞》又写道:“古者人各有业,一事一物皆有传授。问乐必须夔,问刑必须皋,农事非后稷不可。禾麻菽麦,秬秠穈芑,各有土地之宜。方芑种褒,发秀颖粟,各有前后之序。”《鼠璞》指出,“农事”的总结,“农学”的发明,早有渊源:“本末源流,特概见于《生民》《七月》。《周礼》攽职事曰‘稼穑树蓺’及‘任农以耕事’‘任圃以树事’,是各有职。老农老圃,盖习闻其故家遗俗,穷耕植之理者也。此许行所以学农家,今以所传《齐民要术》,亦可想农圃之梗概。《管子·地员》一篇,载土地所宜,比《禹贡》尤详悉。《亢仓子》说《农道》,大有意义。稼容足,耨容耰,耘容手,谓之耕道。人耨以旱,使地肥而土缓,稼欲产于尘而殖于坚。其种勿使数,亦无使疏。施土无使不足,亦无使有余。畎欲深而端,亩欲沃以平。下得阴,上得阳,然后盛生。吾苖有行,故速长。强弱不相害,故速大。苗其弱也欲孤,其长也,欲相与居。其熟也,欲相扶。其耨也,长其兄而去其弟。树肥无扶疏,树硗不欲专生而族居。肥而扶疏则多粃。硗而专居则多死。其说禾黍稻麻菽麦,得时失时,尤详且悉。与《吕氏春秋》大概略同。”农学积累曾避秦火,又得到汉代文献学的肯定:“昔李斯请史官非《秦纪》皆烧,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艺文志》:《神农》二十篇;《野老》十七篇;《宰氏》十七篇;《董安国》十六篇;《尹都尉》十四篇;《赵氏》五篇;《氾胜之》十八篇;《王氏》六篇;《蔡癸》一篇。九家百十四篇。要之各有传授,不可例以夫子鄙须,遂谓无此学也。”认为不能以孔子“鄙须”而否定农学的意义。这应当也是早年经历“耕牧”生活,对农业生产实践有一定体会的司马迁的态度。
《艺文志》“农家”论著,《史记》似未见直接论及。而司马迁对于秦始皇焚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及卷八七《李斯列传》均予以记载。《史记》卷四《周本纪》写道,后稷儿时即以“种树”为“游戏”:“弃为儿时,屹如巨人之志。其游戏,好种树麻、菽,麻、菽美。及为成人,遂好耕农,相地之宜,宜谷者稼穑焉,民皆法则之。帝尧闻之,举弃为农师,天下得其利,有功。”于是,“帝舜曰:‘弃,黎民始饥,尔后稷播时百谷。’封弃于邰,号曰后稷,别姓姬氏。后稷之兴,在陶唐、虞、夏之际,皆有令德”。这不仅是对“后稷”个人农学贡献的表扬,也应当理解为中华农耕文明史的重要记录,同时又是对于从事“稼穑”,“好种树”“好耕农”的劳作者“民”“有令德”于社会,“有功”于历史的肯定。《史记》引郦生建议刘邦“据敖仓之粟”时语:“臣闻知天之天者,王事可成;不知天之天者,王事不可成。王者以民人为天,而民人以食为天。”司马贞《索隐》:“王者以人为天。案:此语出《管子》。”司马迁对于《管子》经济思想和农学理念的熟悉,又见于《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文字。分述“山西”“山东”“江南”“龙门、碣石北”地方产业资源之后,司马迁又写道:“铜、铁则千里往往山出棊置:此其大较也。皆中国人民所喜好,谣俗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也。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宁有政教发征期会哉?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故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邪?”对于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规律的总结,多种社会分工中,“待农而食之”位列第一。关于“铜、铁”分布所谓“千里往往山出棊置”,司马贞《索隐》:“言如置棊子,往往有之。”张守节《正义》:“言出铜铁之山方千里,如围棊之置也。《管子》云:‘凡天下名山五千二百七十,出铜之山四百六十七,出铁之山三千六百有九。山上有赭,其下有铁。山上有铅,其下有银。山上有银,其下有丹。山上有磁石,其下有金也。’”司马迁又写道:“《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财匮少而山泽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而巧者有余,拙者不足。故太公望封于营丘,地舄卤,人民寡,于是太公劝其女功,极技巧,通鱼盐,则人物归之,襁至而辐凑。故齐冠带衣履天下,海岱之间敛袂而往朝焉。其后齐中衰,管子修之,设轻重九府,则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而管氏亦有三归,位在陪臣,富于列国之君。是以齐富强至于威、宣也。”张守节《正义》:“《管子》云‘轻重’谓钱也。”司马迁对《管子》经济思想的介绍,是表现出肯定倾向的。
关于“富者田连仟伯,
贫者亡立锥之地”
有关“农”的经营以及涉及“农”的生产与生活的史论,必然关联土地所有权问题。土地作为农耕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因土地买卖导致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转移,无疑会影响农人的命运。通常土地制度史研究者特别关注地权问题。有关地产集中导致社会危机,论者常常引用“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之说。指出土地兼并危害的社会批评,见于《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又《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所谓“富者”“贫者”,“强者”“弱者”,是早期的社会阶级划分。这一说法长期沿承。后来类似的警告,又可见:“旧大族田地有余,而小民无立锥之土。”“富者有连阡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内官专权害政)阡陌连亘,而民无立锥。”形容穷困亦言“家无立锥”“贫无立锥”。
《史记》中关于农业史,关于农耕经营中的生产关系,关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关于土地所有体现的阶级差别的记叙与论说,并没有使用“贫者亡立锥之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这样的语句。
《史记》也曾以“无立锥之地”形容全无地权的情形。不过,似乎多指传统社会贵族所有的领地,而并非农耕经营者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田土。如《史记》卷五五《留侯世家》:“今秦失德弃义,侵伐诸侯社稷,灭六国之后,使无立锥之地。”秦统一后,“六国之后”丧失了旧有的土地控制权。又如《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如孙叔敖之为楚相,尽忠为廉以治楚,楚王得以霸。今死,其子无立锥之地,贫困负薪以自饮食。必如孙叔敖,不如自杀。”也说楚国贵族未能继承领地。
对于陈胜、吴广发起反秦武装斗争,《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载录淮南王与伍被对谈时回顾秦末形势:“陈胜、吴广无立锥之地,千人之聚,起于大泽,奋臂大呼而天下响应,西至于戏而兵百二十万。”这里所谓“陈胜、吴广无立锥之地”,并非说他们作为普通农民并不拥有土地,而是强调其平民身份,没有王公贵族的国家封土。
是否司马迁生活的时代,没有严重的土地兼并导致社会关系紧张的问题,或者这位史学家并没有注意到这种社会现象呢?回答是否定的。《史记》卷一二六《魏其武安侯列传》写道:“灌夫家居”“富”,“诸所与交通,无非豪桀大猾。家累数千万,食客日数十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颍川儿乃歌之曰:‘颍水清,灌氏宁;颍水浊,灌氏族。’”可见“灌氏”家族这样的“豪桀大猾”“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的情形,司马迁显然是知晓的。灌夫“宗族宾客”横霸地方的行为,应当包括“陂池田园”的强力占有。
农民土地被“豪桀大猾”们霸占之外,还有另一种情形,即皇权横行所导致的土地兼并。《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写道:“始皇尝议欲大苑囿,东至函谷关,西至雍、陈仓。”也就是说,关中平原农田都要被归为苑囿。因“秦倡侏儒”优旃以幽默方式的巧妙谏止,“始皇以故辍止”。司马迁赞赏优旃保护农人田园的勇气和智慧,以为虽身形矮小,其精神“岂不亦伟哉”。秦时已经经营上林苑。《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乃营作朝宫渭南上林苑中。”张守节《正义》:“(阿房)宫在上林苑中。”在司马迁生活的时代,又出现过汉武帝欲占有农田扩大上林苑的计划。《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初,建元三年(前138),微行始出,北至池阳,西至黄山,南猎长杨,东游宜春。”“驰骛禾稼稻秔之地。民皆号呼骂詈。”“于是上以为道远劳苦,又为百姓所患,乃使太中大夫吾丘寿王与待诏能用算者二人,举籍阿城以南,盩厔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南山。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欲以偿鄠杜之民。”东方朔进谏,以为“不可”。他说:“霸产以西”“泾渭之南”地方,“此所谓天下陆海之地”,“贫者得以人给家足,无饥寒之忧。故酆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今规以为苑,绝陂池水泽之利,而取民膏腴之地,上乏国家之用,下夺农桑之业,弃成功,就败事,损耗五谷”,是首先不合理的。“务苑囿之大,不恤农时,非所以强国富人也。”事后,汉武帝“拜朔为太中大夫给事中,赐黄金百斤”,然而“起上林苑”的规划并没有变更。《史记》记述优旃故事,也许隐含对汉武帝“取民膏腴之地”“规以为苑”的委婉批评。
“猎农民”批判
前引《史记》卷一二七《日者列传》:“今公所谓贤者,皆可为羞矣。卑疵而前,孅趋而言;相引以势,相导以利;比周宾正,以求尊誉,以受公奉;事私利,枉主法,猎农民;以官为威,以法为机,求利逆暴:譬无异于操白刃劫人者也。”这是对“所谓贤者”既“受公奉”又“事私利”,残酷压迫剥夺“农民”行为最激烈的指责。以“猎”字形容权势者对“农民”“求利逆暴”的迫害,是贴切的。所谓“譬无异于操白刃劫人者也”表达的激烈情绪也是鲜明的。
类似的说法,正史中我们只看到《清史稿》卷二四七《王天鉴传》一例,称“猎民”:“与属吏约,毋猎民枉法。”
明人周圣楷《楚宝》卷二九《方伎》“司马季主”条引录这段文字,“譬无异于操白刃劫人者也”作“辟无异于操白刃劫人者也”。有人将司马季主事迹及说到“猎农民”的这段言论列于《贾子轶事述》题下,与贾谊联系起来。这样,在客观上提升了“猎农民”之说的文化品级和社会影响力。
司马季主这段文字中所谓“事私利,枉主法,猎农民”,有学者将“法”字与下文接续,读作“法猎农民”。清人方以智《通雅》卷二六《事制》说,“渔夺”“渔劫”,类似于“法猎”:“渔夺侵牟,犹法猎也。《日者传》:‘法猎农民,以官为威,以法为机。’一曰‘渔夺’,又用‘圉夺’。亦见《汉书》。退之用‘渔劫’”。《汉书》卷五《景帝纪》:“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其实,司马季主语应读作“猎农民”,而非“法猎农民”。中华书局标点本《史记》的断句是正确的。而“渔夺百姓”与“猎农民”语式相同。《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上二》“赋税”条制作官府以“贡奉”名义伤害“居民”,也用“渔夺”语:“路或假贡奉为名,渔夺民利,使所在居民以土物为苦,……”又《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一》“会计”条:“假享上之名,济营私之欲,渔夺百姓,无所不至。”《宋史》卷二五八《曹彬传》:“两川平,全斌等昼夜宴饮,不恤军士,部下渔夺无已,蜀人苦之。”《宋史》卷三八一《张阐传》:“州县吏职卑地远,渔夺之祸被于编籍。”《元史》卷九《世祖纪六》:“昔以万户、千户渔夺其民,致令逃散,今悉以人民归之元籍州县。”《清史稿》卷四七六《循吏传·江皋》:“士卒骄悍,所过渔夺百姓,皋遇,辄缚送军主,斩以徇,繇是肃然。”诸说都称“渔夺”。而所谓“渔劫”,见于韩愈《清河郡公房公墓碣铭》:“林蛮洞蜒,守条死要,不用渔劫,税节赋时,公私有余。”“圉夺”,见于《汉书》卷九一《货殖传》:“伪民背实而要名,奸夫犯害而求利,篡弑取国者为王公,圉夺成家者为雄桀。”
看来,“渔夺百姓”“渔夺”“蜀人”以及“渔夺其民”的说法,与“猎农民”语近。然而“猎农民”对残酷压迫剥夺“农民”的揭示更为有力,也透露出方直史家正义的愤慨。
“中家”“中民”“中农”
称谓及“佣耕”现象
《史记》似乎没有对标识为“农”的农耕经营人口进行明朗的阶级划分。不过,据《史记》保留的社会史记忆,当时以农业为主体经济形式的社会已经有“中家”的说法,应当大略指代拥有中等经济实力,维持中等生活水准,占据中等社会地位的民户。《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说汉武帝时代行“告缗”,“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又说:“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而县官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饶矣。”这里说的是“商贾中家”。《汉书》卷七○《陈汤传》:“可徙初陵,以强京师,衰弱诸侯,又使中家以下得均贫富。”此所谓“中家”可能是社会通称。《后汉书》卷二八上《桓谭传》:“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是以众人慕效,不耕而食,至乃多通侈靡,以淫耳目。”李贤注:“中家犹中等也。保役,可保信也。”又说:“收税谓举钱输息利也。《东观记》曰‘中家子为之保役,受计上疏,趋走俯伏,譬若臣仆,坐而分利’也。”这里所谓“中家子”应即通常“中等”民户子弟,而“不耕而食”之说,显示有可能是农家子。
概指一般“中等”之家的“中家”,或许相当于汉文帝所谓“中民”。《史记》卷一○《孝文本纪》记载罢露台故事:“孝文帝从代来,即位二十三年,宫室苑囿狗马服御无所增益,有不便,辄弛以利民。尝欲作露台,召匠计之,直百金。上曰:‘百金中民十家之产,吾奉先帝宫室,常恐羞之,何以台为!’”因预算过高废止了“作露台”计划。对于“召匠计之,直百金”汉文帝的表态,是就家有资产价值而言。“百金中民十家之产”,则“中民”一家之产相当于“十金”。名臣扬雄拥有的经济实力,竟然就是这样的水准。《汉书》卷八七上《扬雄传上》:“清静亡为,少耆欲,不汲汲于富贵,不戚戚于贫贱”,“家产不过十金,乏无儋石之储,晏如也。”
以“家产”区分社会等级,是当时普遍的意识。司马迁理解这种观念,同时曾经以鲜明的笔触揭示过这种现象:“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司马迁所说明的这一带有规律性的社会原则,自然也会对农耕劳动者形成规范。
战国秦汉社会通行“上农夫”称谓,应当指代农业人口中较高等级的人群。前引《汉书》卷七五《李寻传》说到“设上农夫而欲冬田”。《后汉书》卷一四《宗室四王三侯传·城阳恭王祉》说王莽时代“刘氏为侯者皆降称子,食孤卿禄”,李贤注:“《礼记》‘上农夫食九人,诸侯下士视上农夫,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也。”而《后汉书》卷八○上《文苑传上·黄香》引黄香语“《王制》‘仕者不耕’”,李贤注:“《王制》:‘上农夫食九人,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耕也。’”《礼记·王制》除“上农夫”外,又说到“下农夫”:“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自“上农夫”下至“下农夫”之间,还有若干等级。而“庶人在官者”的“禄”的级差,是参照“上农夫”“下农夫”的差次确定的。
《礼记·王制》“上农夫”与“下农夫”之间者,或许即汉代文献所见“中农”。《汉书》卷七二《贡禹传》记载,贡禹言“古者”“专意为农,故一夫不耕,必有受其饥者”,而“今汉家铸钱”“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已上”,而“中农食七人,是七十万人常受其饥也”。这里所谓“中农食七人”,正在《礼记·王制》所谓“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级次秩序中“上农夫”“下农夫”之间居中的等次。贡禹所谓“中农”,或许也可以读作“中农夫”。
“佣耕”现象及
农村雇佣关系
在《史记》成书前后的时代,乡村农业人口存在“佣耕”“庸作”现象。“农夫”中至为“贫贱”不得不“佣耕”“庸作”者,是否即“下农夫”或者较“下农夫”更为“贫贱”,我们还并不明确。在不同时间与空间条件下,“农夫”之“上”“下”区分的尺度或许也有所不同。
《汉书》卷八一《匡衡传》:“(匡衡)父世农夫,至衡好学,家贫,庸作以供资用。”是“农夫”“贫”而“庸作”的情形。颜师古注:“庸作,言卖功庸为人作役而受顾也。”这里“庸作”形式未能确知。也有出身“农夫”,因为贫苦为人“佣”作,然而劳作形式明确并非“佣耕”的情形。《三国志》卷五三《吴书·阚泽传》记载,“(阚泽)家世农夫,至泽好学,居贫无资,常为人佣书,以供纸笔,所写既毕,诵读亦遍。追师论讲,究览群籍,兼通历数,由是显名”。匡衡、阚泽都是因为后来特殊的表现,早期“佣”的劳作生活才得以在文献中保留了片断的历史记忆。然而当时社会生活中的这种经济关系可能是相当普遍的。
还有一位著名人物也因后来的政治行为使得“少时”“尝与人佣耕”的经历为人熟知。《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庸者笑而应曰:‘若为庸耕,何富贵也?’陈涉太息曰:‘嗟乎,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司马贞《索隐》:“《广雅》云:‘佣,役也。’按:谓役力而受雇直也。”后来,陈涉“已为王,王陈”,旧时农友往见。司马迁写道:“其故人尝与庸耕者闻之,之陈,扣宫门曰:‘吾欲见涉。’”在司马迁笔下,陈涉的劳作,一处作“佣耕”,两处作“庸耕”,语义其实是一样的。大约对于“农夫”来说,“与人佣耕”“为庸耕”是性质相同的劳作。
“贫贱”至极的境遇。因贫穷不得不离开土地出卖劳动力,即所谓“役力而受雇直”的情形,又有《史记》卷一○○《季布栾布列传》“穷困,赁佣于齐,为酒人保”。《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也记载:“兒宽贫无资用,常为弟子都养,及时时间行佣赁,以给衣食。”
“佣耕”“庸耕”这种劳作体现的生产关系,佣作的雇主应当就是《礼记·王制》所谓“禄足以代其耕也”者,也就是相当于“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等级者。汉代也有政府组织“佣耕”“庸耕”的情形。《后汉书》卷三《章帝纪》记载:“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佣耕”与“耕佣”,就劳作形式来说是相同的。其中“雇”“佣”关系之间,可能出现有的《史记》研究者分析《平准书》《货殖列传》经济史记述曾经说到的“剥削”。
“自涉发难”“由涉首事”:
“佣耕”者陈涉发起的
武装暴动
司马迁《史记》对于农耕劳动者予以最突出最集中关注的篇章,应当是《陈涉世家》。后世史家就陈涉列名《世家》多有评论。茅瓒指出:“涉虽发难,而当时诸王诸起兵者皆备载于此,故称《世家》而首之。”指出刘邦建国,其亲属及主要战友事迹以《世家》记述,而陈涉“首之”,赞赏其“叙事之妙也”。郝敬写道:“孔子无尺土而为之《世家》,以其为百世师也。陈涉举事不效,身死族灭,亦为《世家》;项羽图王不成,亦为《本纪》;盖二人以匹夫起义,为民取残,为六王报怨,无论成败,皆足以不朽。英雄利钝有时,作史者扬励,尉人心一快耳。”这是称“陈涉举事”为“起义”古说之例。刘光贲认为:“以陈涉与汤、武、《春秋》并言,此理最精深,以其功同也。汤、武有德,力能达于一时之天下,故功在一时。孔子有德,力不能达于一时之天下,而能传于万世之天下,故功在万世。陈涉无德,力亦不能为天下之功,而能为天下之有力者发端,故功即在发端也。《世家》者,见凡可以为治世安民所必需者,皆可以世其家,……故陈涉之发难,亦可为《世家》。见天子之位世及不择贤,则陈涉之事亦救民之一端,而戢暴君之焰,使之有所惕也。”这些认识均来自《陈涉世家》的记述,都受到司马迁史学立场和史学倾向的影响。
分析陈涉的政治表现和历史影响,应当注意到他“少时,尝与人佣耕”的农人身份。
赵翼说:“秦、汉间为天地一大变局。”汉帝国的创建者刘邦同样是农人。“不事家人生产作业”是个人性情使然。所经营产业不及刘仲,然而“为泗水亭长”,当有一定资产。但是家人依然要直接参与田间劳动。赵翼指出,“汉祖以匹夫起事,角群雄而定一尊”。所谓“匹夫而有天下”,体现“三代世族、世卿之遗法始荡然净尽”,“天意已另换新局”。历史“新局”的改换,因一代农家“匹夫”的奋起,而“由涉首事”,即“楚首事”“陈胜首事”“陈王先首事”。而当时反秦“群雄”,“皆杀其守尉令丞反,以应陈涉,相立为侯王”。刘邦不过是“应陈涉”者之一,为“沛公”时,实现了“以沛应涉”。宋代学者叶适曾经分析秦的兴亡:“空诸侯之国而得天下者,秦也。驱天下之人而亡天下者,亦秦也。秦自以灭六国,无与敌。及其败也,虽名诸侯复立,其实黔首化为盗贼亡之如拾遗。自是以后,未有不以群盗亡者,次则夷狄,次则卒伍,皆古所无有也。然则后之有天下者,谨备三者而已。” 他总结历朝政权更替,新的建国者无非“盗贼”“夷狄”“卒伍”三者,而秦王朝覆灭即“黔首化为盗贼亡之”,此“古所无有”的政治史现象,也正是“由涉首事”。所谓“黔首化为盗贼”,即农人揭竿而起,后来成为历史上反复出现的情景。
陈涉的历史表现,或说陈涉的历史功绩,不仅仅是挑战暴秦,“能为天下之有力者发端”,颠覆了秦帝国,而在于促成秦、汉间历史“大变局”。这一“新局”之“换”,正是于大泽乡“发端”。
陈玉树写道:“陈涉首起义师,亡秦而兴汉,汉兴而儒术复盛,是有大功于尧、舜、汤、武与周、孔之道者也。”朱东润则说:“汉室之兴,由涉始也。《高祖本纪》言:‘陈胜起蕲,至陈而王,号曰张楚,诸郡县皆多杀其长吏,以应陈涉。’高祖即为应涉之一人。”又引《陈涉世家》“由涉首事”及《太史公自序》“自涉发难”的说法,以为“斯则涉之有大造于汉也”。就是说,陈涉的政治作为不仅是以其为“发端”摧毁了秦朝,还在于开启了走向汉代文明的历史转折。
司马迁言秦汉之际的历史演进,说:“秦既暴虐,楚人发难,项氏遂乱,汉乃扶义征伐。”又明确称“天下之端,自涉发难”。《史记》卷七《项羽本纪》记载,项梁说:“陈王先首事,……”范增说:“陈胜首事,……”《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载公孙庆语:“楚首事,当令于天下。”又写道:“陈胜虽已死,其所置遣侯王将相竟亡秦,由涉首事也。”都肯定了出身“佣耕”的陈涉影响历史走向的功业。贾谊《过秦论》为《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引用,并得太史公“善哉乎贾生推言之也”赞赏。其说强调了陈涉身份:“秦王既没,余威振于殊俗。陈涉,瓮牖绳枢之子,甿隶之人,而迁徙之徒,才能不及中人,非有仲尼、墨翟之贤,陶朱、猗顿之富,蹑足行伍之间,而倔起什伯之中,率罢散之卒,将数百之众,而转攻秦。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天下云集响应,赢粮而景从,山东豪俊遂并起而亡秦族矣。”《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褚少孙补述引用了大略同样的文字。《过秦论》还写道:“陈涉之位,非尊于齐、楚、燕、赵、韩、魏、宋、卫、中山之君;鉏櫌棘矜,非锬于句戟长铩也;……”关于“鉏櫌棘矜”,《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裴骃《集解》:“服虔曰:‘以鉏柄及棘作矛槿也。’如淳曰:‘櫌,椎块椎也。’”《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褚少孙补述司马贞《索隐》:“鉏耰谓鉏木也。《论语》曰‘耰而不辍’是也。”都说陈涉的部队以农具作为简易兵器。
前引陈涉、项羽“二人以匹夫起义”说,陈王、霸王引为同例。《史记》卷七《项羽本纪》太史公曰“羽非有尺寸,乘埶起陇亩之中”,《汉书》卷三一《项藉传》“羽非有尺寸,乘势拔起陇亩之中”,颜师古注:“晋灼曰:‘拔音卒拔之拔。’邓展曰:‘疾起也。’”只解释了“拔”,没有说明“陇亩之中”的涵义。而《后汉书》卷六○上《马融传》载马融《广成颂》有“聘畎亩之群雅,宗重渊之潜龙”句,李贤注:“畎亩谓隐身于陇亩之中也。”提供了对“陇亩之中”的一种解说。《三国志》卷三八《蜀书·秦宓传》:“仆得曝背乎陇亩之中,诵颜氏之箪瓢,咏原宪之蓬户,时翱翔于林泽,与沮、溺之等俦,……”所谓“曝背乎陇亩之中”,应是农人田间劳动的通常情形。《晋书》卷二○《礼志中》:“陇亩之夫,不达礼义。”所谓“陇亩之夫”,是可以理解为“农夫”的。《隋书》卷七一《李密传》记载,翟让拒绝了李密“廓清天下,诛剪群雄”的建议,表示“仆起陇亩之间,望不至此。”《旧唐书》卷五三《李密传》也有同样的记载。所谓“陇亩之间”皆说农人耕作的场地。
《史记》有关陈涉历史表现的记述,体现出对“农”“农民”“农夫”社会身份与历史作用的开明认识。这一认识是超越前人的。
《史记》对“农”“农民”“农夫”在当时社会结构中等级层位的判定与历史表现的记述,一方面对后世史学论著的写述方式与史学认识的基本理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然而同时也显现出鲜明的文化个性。不仅史学史研究者就此应予关注,社会史、文化史、农业史考察也可以通过相关研究获得新知。
阅读扩展
END
责任编辑 | 樊丹丹
审 核 | 卫 玲
1913年创刊
更多内容请访问《西北大学学报》首页了解:http://jnwu.nwu.edu.cn
投稿:xbds.cbpt.cnki.net
电话:029-88302242
注:本文发表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5期第5-17页。文中插图由作者提供。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微信公众号。敬谢!